近期看到一网友在30类方便食品申请”某某茶叶”,这个商标名称部分商品通过一部分,另一部分商品以误认驳回,普推知产老杨分析时发现在以前很少出现这种情况,但是近年来商标名称加通用词误认驳回的比较多。
现阶段这种带通用产品词只能用在所属产品上面,如果不是所属产品就会大概率以误认驳回,如“某某茶叶”只能用在茶叶相关的商品上面,用在其它小类商品会以误认驳回,如“骞盏茶叶”在茶叶商品上通过初审,但是用在蜂蜜、米、面条、调味品等商品上时,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,新鹤茶叶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“茶叶”,可以用在茶相关的商品上面,如果用在茶以外的商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,产生误认都是驳回,这种以绝对理由的驳回的,就是去做驳回复审通过率也很低。
如果申请某个单一的商品可以加通用词,申请多个不同的商品建议可以不用加,不过有时其它商品加上做为排他的,就是驳回对企业影响也不大,也就不用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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