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几天有个朋友和普推知产老杨聊,他有一个认识的某网红的名称被别人抢注了,看有什么办法可以拿回来商标名称,聊了一阵子发现这个注册这个网红名称的是网红的前东家。
许多经纪公司和MCN公司都会从一开始就申请旗下艺人的名称作为商标,如邓紫棋、李子柒等这些名称都是一开始所在公司申请注册的,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无可厚非,但是分手之后,已注册的商标如何分配协商就会产生争议。某网红刚分手出来时也是申请注册商标了,但是没有申请注册核心类别41类演出表演相关,随后1个月后前东家申请了41类,现在是公告期,可以提出商标异议,但是这个名称是在离开前想出来,还是离开后想出来的,还有分手时双方是如何是协商的,有没有相关手续或证据,去异议或者无效等需要的时间就比较长。
如果前东家比较重视知识产权会在一开始就注册商标,分手时双方协商好就可以,或者网红一开始就要把核心类别申请注册下来,还得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布局,后面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事,如果不让用或者改名对其影响也是比较大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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