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颁布机关: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;实施日期:2007年2月6日)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从事生产、制造、加工、拣选、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,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,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。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、转让等申请事宜,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《商标注册申请书》、商标图样等材料外,还应注意以下事项: 添加个人微信:936012500,免费领取相关内部资料,仅限每天前5名! 喜欢 (0)